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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2000年7月5日校长书记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杜绝校园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作方针和组织机构
1 、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消防法规和《南京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公司、工厂专业工种及建筑工程队还必须执行本专业的防火安全规定。
2、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在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各院、部、处、各经济实体等主要单位必须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设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员,其它部门、科室、车间、工地、宿舍等要设消防责任人,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4、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本校部分教职工和校卫队员担任。
5、在我校施工的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亦即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各用工单位还应在零星务工人员中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1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每年11月9日为“校消防安全日”。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救灾逃生常识,利用火灾案例等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适时组织各种防火、灭火、疏散演练。
2、各院、部、处、公司和其它单位以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防范胜于救灾、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防火宣传标牌、标语,营造全员防火安全氛围。
三、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
1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亲自过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师生员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新建工程或房屋改建工程要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设计,并报经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用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潢)前,应向保卫处提出初审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须向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报批)。居家户室内装修必须注意消防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户主或装修单位自负。
3、所有建筑均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经营性或经济承包单位,要按保卫处提出的要求,自筹经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由学校出资配置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不得随意挪动或挪作他用。
4、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⑴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⑵ 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严禁任意增大保险丝容量;
⑶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安装空调或使用其它大功率用电设备,须到总务处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⑷ 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电炉的,必须填报《电炉使用申请表》,经教务、设备处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⑸ 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
⑹ 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民工宿舍违章用电,动用明火,使用蜡烛、油灯;
⑺ 严禁坐(卧)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抛烟头和火柴棒;
⑻ 严禁在山林林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在室内或走道焚烧杂物,严禁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管)烘烤可燃物;
⑼ 严禁随意焚烧树枝、树叶;成建制外来务工单位用木柴、山草作燃料做饭、炒菜、烧开水时,要特别重视做好防火工作;
⑽ 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⑾ 严禁挪用消防水带或其它消防器材;
⑿ 严禁擅自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
⒀ 严禁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⒁ 严禁在有火灾隐患的实验室做实验时离人。
5、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1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公安消防机关的重要指示,研究解决学校安全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消防工作中的奖惩事宜。
2、保卫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向责任单位(人)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3、各院、部、处和其他单位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重视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重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奖励和处罚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应高度关心和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校园火灾,任何人都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校园报警中心(电话:85427110)或南京市“119”火警台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
㈠ 奖励
对消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⑴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到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⑵ 对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⑶ 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⑷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国家财产或积极参与灭火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⑸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㈡ 处罚
对无视消防法规,思想麻痹大意,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或对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消防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学校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1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
2、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者;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者;
4、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者;
5、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者;
6、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者;
7、其它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违反《南京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
此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二OOO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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